場地使用申請
租借場地說明
感謝您使用本場地租借服務,為維護優質的空間品質並確保活動順利進行,請於申請前詳閱「臺中市立美術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」及以下通用說明:
- 開放申請時間:本場地最早可於使用日前 90 天提出申請,最晚於使用日30日前填具申請書,向本館提出申請,惟仍須依審核結果及繳費始算完成申請程序。
- 場地使用限制:租借空間僅供申請時所填寫之活動內容使用,未經館方同意,不得擅自變更活動性質、轉讓或分租予第三人。
- 設備與環境維護:
- 活動結束後,請租借單位負責將場地回復原狀,設備歸回原位,垃圾及大型廢棄物須自行清理並帶走。
- 場地內禁止飲食、嚴禁使用明火、吸菸、嚼食檳榔或攜帶寵物(導盲犬除外)。同本館參觀須知第4項「請勿攜帶動植物與寵物入館參觀(導盲犬除外)。
- 若活動期間造成場地、裝潢或各項硬體設備損壞,租借單位須照價賠償。
- 取消與退費機制:如欲取消場地租借或變更使用日期,請於使用日10日前提出取消申請,申請取消經本館核准後,申請人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無息退還,保證金不予退還;變更使用日期經本館核准後致場地使用費或保證金數額有增減,申請人應於本館通知核准5日內補繳差額,或由本館退還差額。


